中国金融监管呼唤超级央行

沈建光 2015-12-17 16:07:00
在笔者看来,未来监管协调机制应该遵循立体式改革模式,即从横向、纵向、立向三个方位进行协调改革。

中国“十三五”规划建议称将“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由此把改革目前的金融监管框架提高到了战略高度,也引发日益激烈的讨论。
早在三年前,笔者发表文章《中国大部制改革构思》,提出现有“一行三会”(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监管体系已不适应混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新形势,有必要进行深入改革。而在今年7月股灾之后,笔者也明确表示,危机暴露出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缺乏协调,迫切需要改进。
对于现有金融监管框架的调整方式,目前学术界与政府决策层还没有统一意见。归纳下来,大致有以下三种途径:第一是强调把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实,比如在国家层面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从更高层面协调“一行三会”;第二是将“三会”监管权统一,成立综合监管机构;第三是仿效危机后国际上央行改革最新经验,将“三会”并入央行,采取超级央行模式。
毫无疑问,上述三种途径,均是对现有制度的改进。从三种方案涉及到的利益重新分配、部门调整以及人员调整来看,三种方案依次从简入繁,对应的推进难度亦是从易到难。相比之下,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方案。
原因在于,对于第一种方案,成立更高层面的监管机构,协调“一行三会”,笔者对其效果存疑。要知道,以往并非没有统筹协调监管的先例,早在2004年,“三会”就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而2013年钱荒发生不久,国务院便批复了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试图使之起到协调各方、防范风险的作用。
然而时至今日,“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仍主要是信息交流平台,意义有限。按此逻辑,如果仅是在机构松散的情况下将“一行三会”合并在大决策机构之下,各自内部利益与各部门目标不改变,激励机制没有形成,与此同时,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施行又是专业性相当强的工作,期待微观基础分散而决策机构进行专业性判断,帮助多方协调,难度颇大,亦有些理想化色彩。
对于第二种方案,将“三会”监管权统一,成立综合监管机构。虽然上述监管可以满足“三会”之间的监管真空,发挥规模经济效应,但央行与新成立的监管委员会如何协调更是未知,无法改变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与信息不对称方面的困局,一旦危机发生,成本必然较高。
实际上,危机之后英国金融监管的改革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诸多启迪。可以看到,危机之前,英国由金融服务局(FSA)对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统一审慎监管,但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英国思考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取消了FSA,改为以构建强有力的中央银行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架构。FSA前主席特纳勋爵更是在操刀改革时提到“在一个完美世界中,我宁愿希望我们能够在2005年或2006年的时候就完成这项改革”。
对于第三种方案,笔者认为,虽然其利益牵涉更深,部门调整、人员变动更多,但改革更为彻底,与国际化发展方向更为接近。一旦完成,可以深刻改革以往监管框架的弊端,帮助央行获得信息优势,降低最终贷款人的救助成本,并有助于宏观审慎管理的实现。
当然,正如不少有益建议所提到的,“三会”纳入人民银行只是协调监管框架改革的一步。在笔者看来,未来监管协调机制应该遵循立体式改革模式,即从横向、纵向、立向三个方位进行协调改革,方能发挥作用。
具体来看,所谓横向,意味着集中监管权,“三会”并入央行,在现有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相对独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所谓纵向,即为对现有“三会”投资者保护局合并,成立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微观监管与投资者保护;所谓立向,即为修改中央、地方金融监管事权划分体制,对不跨省经营的各类准金融机构由省政府进行监管。
更进一步,在笔者看来,金融监管协调不应仅限于金融领域,未来国有企业是否仍然存在预算软约束,监管者能否做到“监管”而非“主管”,央行如何做好防止金融风险等,也关系到全国范围内的改革方案落地,如简政放权、国有企业改革、财税改革,甚至从本质上来讲,涉及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理念,远非简单机构合并便可万事无忧。
从长远来看,建立现代化的金融协调监管体制挑战重重。全国范围内的相关配套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在不断探寻追求更加完善的监管框架基础上,只有多重改革协调推进,才能达到提升金融监管体制,确保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初衷。
 (作者系瑞穗证券亚洲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沈建光